法律分析:
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此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賠償金的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另外,如果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最多支付11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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