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一般關一個月左右才會判刑。
(1)醉酒駕車如果沒有造成事故的,按危險駕駛處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是六個月以下。
(2)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3)現在對酒后駕車又加大了懲罰力度,喝了一點酒算酒后駕駛,酒精度到達一定程度就算醉酒駕車,3次以上將永久吊銷駕照,所以請千萬不要酒后駕駛,指駕駛員每百毫升血液或呼吸中,所含的酒精含量大于0小于100毫克。
(4)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5)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6)根據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在看守所執行)。
(7)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拘役的期限在一到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一般關一個月左右才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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