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轉入、轉出申請程序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相同,審批權限如下:
1、本市縣(區)內轉學經縣(區)教育局批準。
2、本市縣(區)之間轉學,經縣(區)教育局批準,并由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市教育局備案。
3、本省跨市轉學經市教育局批準。
4、跨省轉學經省教育廳批準(由市教育局代受理)。
5、根據省教育廳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高中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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