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與核實的區別如下:
一、兩者的定義不同:核查,一般是指用一套搜集證據、核對事實的方法來驗證締約各方是否履行條約義務的過程。核實,檢驗和查證,審核是否屬實的意思。
二、兩者包含的范圍不同:核查,審查核實,通俗的講是對核實進行了審查;核實,審查是否屬實。
三、兩者的側重點不同:核查,著重于查看是否正確無誤;核實,著重于查看是否屬實。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由于行政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職責權限、執法目的不同,紀檢監察機關對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的“核實”,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認定的,已經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的“再次認定”。同時,從保護黨員、公職人員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對于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等,紀檢監察機關也應當按照自身職責權限進行核實,方可作為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的事實依據。而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置問題線索時進行的“初步核實”,針對的是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發現的反映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屬于職權范圍內對違紀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的“初次核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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