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簽的勞動合同能夠備案嗎?
勞動合同并非強制備案,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但多數地區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科要求簽訂勞動合同30日內備案,如未及時備案能夠補備案,用人單位應出具未及時備案的情況說明并蓋章向就業備案管理部門提報。
《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中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二、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后果的區別是什么?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并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夠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補簽”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肯定比勞動合同中注明的開始日期晚,就能充分說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當這期間未超過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時,勞動者就能夠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在補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謹慎,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要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勞動合同當天的日期,才能認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這樣才能更有利于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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