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
財稅〔2012〕15號文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財會[2012]13號規定“四、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詳細列出了會計分錄。
可實務中發現有些企業的處理不正確:
1、技術維護費370元,取得的發票非專用發票,以為不能抵扣,未申請減免稅,當然也可能是覺得金額小,抵費用算了。
2、既作了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又同時做了管理費用,一筆費用雙重扣除。這種情況企業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往往跟申報表是對應不上的,否則就應該自行發現會計處理不正確。
二、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處理
財稅[2013]52號:銷售額和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深國稅局的做法是無需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或審批)
財會[2013]24號《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至于兩者的會計處理為什么會不一樣,我的理解是,增值稅為價外稅,在確認收入時并不一定知道符合暫免條例,為了規范統一計算銷項,而由于計算銷項,而實際無需繳納,這時需并不將已計提的銷項稅轉入到營業收入,而是作為稅收減免轉入到營業外收入。
營業稅為價內稅,按月或按季申報時根據是否符合暫免條件,來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如果按增值稅的會計,先計提,無需繳納時再轉入到營業外收入,對利潤表并無影響,所以簡化處理,不作會計處理是合理的選擇。
三、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在年度申報時填寫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的對應項目,視同備案(以報代備),由綜合征管系統從主、附表采集相關數據生成“小型微利企業備案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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