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般不能重新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1)夫妻協議離婚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或脅迫情形的;
(2)在離婚后發現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
欺詐,一般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是指行為人通過威脅、恐嚇等不法手段對他人思想上施加強制,由此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和脅迫都會使當事人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效果上都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在達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重新分割財產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具備可撤銷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有下列情形:
1、欺詐,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
也就是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二、哪些情況能重新分割財產
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1、離婚時,未對婚姻續存期間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雙方可協議分割或通過法院訴訟分割;
2、當事人如果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在協議離婚后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3、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分割。
4、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5、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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