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于主動退贓是從量刑上“可以減輕罪刑”來規定的,即表明該案的情節較輕、從輕處罰。具體如何從輕,這要看法官的認定。情節不嚴重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減輕處罰。主動退贓的,最多可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8條對退贓的減刑有明確的規定: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案件偵查階段怎樣退贓:
1、家屬或者律師直接聯系辦案人員,這種情況最好事先通過公檢法辦案人員或者委托的辯護律師詢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和希望退贓的數額,了解下一步處置措施。
2、遇到阻礙的情況。有些案件,或許是出于轉段的時間考慮,警方對退贓的歡迎程度不高,這時要態度誠懇地向辦案人員表達意愿,或者找到單位負責人反映。
3、直接與被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對于被害人在本地,或者知道外地被害人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和被害人取得聯系,協商賠償事宜,取得對方的諒解。這樣做的好處,如果是資金不足以退完或者退所有被害人的贓款,可以和被害人協商,在沒有清償完的情況下,取得諒解書。缺點是有反復的風險,有些被害人也會漫天要價。
4、通過中間人退贓。很多人選擇通過中間人退贓,就是找到當地和辦案單位或者被害人熟悉的人,讓他從中調和退贓事宜。這種方法能省去很多事,有時候也會有很好的效果。缺點是需要負擔相應的傭金或好處費,而且有被騙的風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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