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本村村民只有使用權。
在實際操作中,農民如果僅有一處宅基地,又沒有蓋新房,一般都是不會收回的。就比如現在很多農村的空心村,村中心都是一幫倒塌的老房子,都已經倒塌好幾年了的,按規定其實早就應該被收回了,但是收回宅基地可能會造成很大的矛盾的,所以一般都不會收回,只會繼續保留現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四條 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樓房除外),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主要用途或優先使用單位,次要和服從使用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上述兩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屬合法批準征用、劃撥的,可按批準文件確定使用權,其他用地單位確定為他項權利。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后確定使用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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