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即為有效,否則無效。顯名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的,受讓人受讓股權時是善意且顯名股東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已辦理股權登記手續的,受讓人取得股權。但實際出資人有權請求顯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受讓人去的股權是是非善意的,則股權轉讓無效。在代持股協議中,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利較容易收到侵害。顯名股東因擁有工商登記的權利外觀,處分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較為容易,實際出資人若想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建議在代持股協議中對顯名股東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如約定顯名股東無權處分時的違約責任,以防顯名股東處分實際出資人的股份。風險提示:隱名股東的風險姓名未登記在股東名冊中,所以在實踐中,隱名股東有如下風險:(一)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三)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股權代持被顯名股東轉讓怎么辦
1、股東資格確認理性的隱名股東在權益被損害時,首先是想合法變更為公司的顯名股東,“顯名”成功后,即成了公司的法定股東,權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隱名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幎?,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隱名股東顯名股東雙方協議有效、能證明有效出資、得到過半數其他股東的同意的情況下,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起訴要求變更為顯名股東。2、依據合同關系主張訴訟在隱名股東無法通過“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取得顯名股東地位后,隱名股東可以依據《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等相關法律法規,訴求顯名股東返還權益?!睹穹ǖ洹返谌偃粭l“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憋L險提示:隱名股東有以下法律風險:(一)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三)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是否需要通知顯名股東
1.隱名股東轉讓股權一般需要通知顯名股東。2.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3.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風險提示: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的規定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隱名股東進行轉讓股權,需要通知顯名股東嗎?
隱名股東進行轉讓股權,如果是內部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那就不需要通知顯名股東。如果是對外進行股權轉讓,就要以顯名股東的身份進行,其中還要涉及到稅務的問題。隱名股東不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因為實際出資人是隱名股東,未被記載于股東名冊,若是想顯名,可以經過股權轉讓程序經過其他股東半數同意,并變更股東名冊。風險提示:隱名股東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顯名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履行了法定的出資義務,但是由于隱名股東沒有被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不能行使股東的各項權利。
隱名股東私自轉讓股權有效嗎
1、無效。2、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3、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未通知其他股東侵害了其他股東的權利。
隱名股東私自轉讓股權有效不有效
1、無效。2、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3、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未通知其他股東侵害了其他股東的權利。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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