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權人依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因為房子本身是合建筑,只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而沒有取得宅基地證。如果被拆遷人長期在此居住,是可以得到合理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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