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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頒布前中國法律有關股東訴訟的相關規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9 20: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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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頒布前中國法律有關股東訴訟的相關規定

(一)原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原公司法對股東訴權的相關規定體現在第63條及第111條等。原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指明了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受托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具有派生訴訟的部分實體法的內容。然而對于具體由誰來提起訴訟以追究上述人員的責任,以及依據何種程序追究上述人員的責任,原公司法并未作明確的規定,在原公司法的法律責任部分,也僅僅是對部分責任的承擔做了規定,并未具體賦予公司或股東追究董事、經理及監事民事責任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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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原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原公司法對股東訴權的相關規定體現在第63條及第111條等。原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指明了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受托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具有派生訴訟的部分實體法的內容。然而對于具體由誰來提起訴訟以追究上述人員的責任,以及依據何種程序追究上述人員的責任,原公司法并未作明確的規定,在原公司法的法律責任部分,也僅僅是對部分責任的承擔做了規定,并未具體賦予公司或股東追究董事、經理及監事民事責任的訴訟權利

(一)原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原公司法對股東訴權的相關規定體現在第63條及第111條等。

原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指明了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受托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具有派生訴訟的部分實體法的內容。然而對于具體由誰來提起訴訟以追究上述人員的責任,以及依據何種程序追究上述人員的責任,原公司法并未作明確的規定,在原公司法的法律責任部分,也僅僅是對部分責任的承擔做了規定,并未具體賦予公司或股東追究董事、經理及監事民事責任的訴訟權利。盡管原公司法第126條規定,監事可以在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糾正,且有關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也對監事會的訴權做了相關的規定,但在原公司法的立法體系下監事會的職能定位于公司內部的權力組織機構,監事會脫離內部監督而直接行使外部訴訟權并非原公司法相關法規的立法本意,確立監事會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尚不具有法律依據。

原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學術屆已經達成共識,該條規定是典型的股東直接訴訟而非派生訴訟。與股東派生訴訟相比,股東直接訴訟通常與派生訴訟存在以下方面的區別:(1)訴因不同。股東直接訴訟的產生是因為股東個人權利受到損害而派生訴訟的產生是因為公司權利受到侵害;(2)訴訟性質不同。股東直接訴訟屬于自益權的范疇,訴訟產生結果歸屬于原告股東,而股東派生訴訟屬于共益權的范疇,訴訟產生的結果不歸屬于原告股東,而歸屬于公司;(3)訴訟程序有顯著區別。股東直接訴訟屬于傳統一般訴訟的范疇,遵循一般民事訴訟法的訴訟程序,股東派生訴訟則需要有特別的前置程序及審理原則。原公司法第111條是唯一明確賦予股東訴權的法律規定,然而該條的規定同樣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該條規定將股東直接訴訟的事項界定為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對股東權益的侵害,范圍較窄,沒有涵蓋控股股東個人及董事個人對股東權益侵害的情形;其次,該條只賦予了股東要求股東會或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及侵害行為的權利,卻沒有賦予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權利救濟方式上過窄且缺乏合理性。

(二)原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原證券法第41條及42條規定:

第41條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于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42條前條規定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與上述原公司法第63條類似,原證券法雖在此規定了董事責任,但對于具體的權利主張人以及主張程序都未能作明確的規定,內容上缺乏徹底性,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部門規章中的相關規定

1994年8月國務院證券委和體改委聯合發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7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上規定雖于部門規章,不具備法律法規的效力,且僅僅是針對到境外的上市公司。但畢竟賦予了股東對違反章程的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訴權,可以說是涉及了派生訴訟制度。

(四)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在《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對外發生經濟合同糾紛,控制合資企業的外方與賣方有利害關系,合營企業的中方應以誰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問題的復函》(簡稱《復函》)中規定:因控制企業的外方公司與賣方有直接利害關系,其拒絕召開董事會以合營企業名義起訴,致使中方利益受損而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經研究認為,中方可在合營企業董事會不作起訴的情況下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其中所指的中方利益受損,是指中方股東因公司在經濟合同糾紛中受損而造成的間接損失,而中方行使的訴權本應是屬于公司的,中方股東是在合營企業董事會不作起訴的情況下行使訴訟權,因此,《復函》所規定的訴訟從本質上講屬于股東派生訴訟的范疇。但鑒于該《復函》只是一個個案批復,只適用于中外合資企業的特殊情況,故而尚不具有普遍及現實參考意義。

(五)《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約束

一直以來,《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款都被認為是在現行中國推行股東派生訴訟的程序法障礙,依據該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股東派生訴訟中作為原告的股東基于其為公司利益起訴而很難為法院認定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在中國的引入也有待于立法機關對《民事訴訟法》該條作相對寬泛的解釋。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頒布之前,中國的法律環境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在實體法層面上提供了引入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然而已有的實體法規定大多較為模糊且不徹底,缺乏可操作性,故而新公司法中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引入既是對現有法律制度的突破,同時也是完善公司法法律制度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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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侵害股東利益,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梢苑譃橹苯釉V訟和間接訴訟。

(一)直接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勝訴后,判決后果歸屬于股東自己。公司法規定股東直接訴訟的情況包括:

1、撤銷決議之訴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2、不能行使查閱權之訴。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之訴。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會議決議投反對票表示異議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義務依該股東的請求回購股份。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損害賠償之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解散公司之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間接訴訟

間接訴訟又稱為派生訴訟,是特定股東在特定情況下,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的訴訟。如果勝訴,判決的后果歸屬于公司,而不是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訴方式分為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直接訴訟出于對股東自身權益的維護,間接訴訟是代表公司利益向公司高層提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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