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不享有股權。掛名股東,是指在各種形式的公司設立過程中或者股權轉讓中,產生的那些雖然具備了股東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資為他人所有,從而缺乏出資之實質要件的股東。
一、瑕疵股權轉讓的責任由什么人承擔
瑕疵股權轉讓的責任承擔具體如下:
1、受讓人要承擔因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因為受讓人接受了瑕疵股權,受讓人就應承擔補足注冊資金的義務。應為這是受讓人接受股權后,承接的原股東的權利義務。
2、出讓人轉讓后因注冊資本不到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雖然出讓人已不是股東,但公司設立時的法定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
3、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否有追償權,要依據雙方轉讓合同約定。
4、受讓人以欺詐為由主張股權轉讓的撤銷權,一旦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因出資瑕疵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出讓人承擔。
二、掛名監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司出事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需要在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掛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并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三、掛靠股東如何退出
掛靠股東可以通過將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退出。掛靠股東指的就是掛名股東,也稱為顯名股東。顯名股東是可以通過把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即隱名股東的形式退出。不過若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則應該通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贊同。股東應該對其股權的轉讓事宜書面通知給其他的股東征求同意,其他的股東在收到書面通知當天起三十天沒有答復的,看作同意轉讓。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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