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是指在各種形式的公司設立過程中或者股權轉讓中,產生的那些雖然具備了股東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資為他人所有,從而缺乏出資之實質要件的股東。
實踐中掛名股東的情況也很復雜,其情形也各不相同。
通常,掛名股東沒有出資,也沒有承諾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者的動機就決定了能否認定公司股東的資格。如果實際出資者掛名他人的動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以認定為公司股東,通過辦理更正登記手續,恢復其股東的本來面貌。如果實際出資者的動機是規避法律,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不予認定其公司股東資格,并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而在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形成意思合意的情況下,掛名股東對于以其名義出資是事先同意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掛名行為如果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掛名股東為公司股東,其名下實際出資者的資金應按照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掛名者和被掛名者都不能認定為公司股東。對掛名行為的法律后果,掛名者和被掛名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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