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不享有股權。掛名股東并未實際出資,不能依法享有股東權利。股權的投資權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掛名股東僅是名義上的股東。掛名股東私自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代持股東怎樣退出
代持股東想要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的登記。1、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后的責任?!豆痉ā返谄呤粭l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股權代持風險的要點
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有: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別人約定,以該別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三、隱名股東的資格繼承與一般股東資格繼承是否相同
不相同。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個人之間約定,由隱名股東實際出資,由掛名股東登記為股東,實際的權利義務由隱名股東享有,風險與利益均歸隱名股東的,隱瞞股東繼承人無法成為股東,除非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及其他股東協商一致。一般股東則不存在這種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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