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是一定看各種手續的,這一點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在現場看的時候不要只是看一方面,尤其是房產證,它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直接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是有極大風險的。不能接受房主所說的房產證另做它用的說法。只有看到實物才可相信,這是對自己權利的保障,大家要認真的對待。
一、買回遷房有何風險?
1、無法辦理房產證,不能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房產證是房屋的物權證明,不動產無法取得房產證即不能獲得不動產的完整物權,不能合法轉讓、抵押房屋收益、用益,如:購買沒有房產證的回遷房是無法辦理抵押貸款的。
2、在房價上漲時,易發生糾紛。出賣人違約主張合同無效或合同解除的風險極大,如果所購回遷房的性質屬禁止轉讓的,此時可能喪失對所購回遷房的一切權利。
3、戶籍無法遷入等問題。物業、衛生、供暖、消防,甚至戶籍遷入方面都存在各種隱患和問題。
4、流動人口多,有安全隱患?;剡w房的原房主通常都有多套回遷房,你所居住的回遷樓很多房屋會被其他房主出租,住在回遷樓里,你會遭遇形形色色數量極大的流動人口。
二、長沙個人二手房買賣的注意事項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全部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還是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2、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全部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3、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三、二手房買賣要注意什么問題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產權是否明晰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唯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2、土地情況是否清晰以及土地的落宗情況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雖然政府不可無償收回,但每交易一次都需要支付一次土地出讓金,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于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還要提醒的是在購房之前應去房管局查一下房屋土地落宗的問題,在筆者居住的石家莊市,有很多樓盤土地存在未落宗情況,導致無法交易。
3、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采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于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
4、福利房買賣中存在的問題
很多二手房是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準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于標準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5、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6、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占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7、同約定是否明確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全面,但對于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
8、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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