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293條,尋釁滋事罪需具備惡劣、嚴重情節或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才成立。輕微、無大危害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判斷情節嚴重需考慮行為方式、手段,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時間和地點,以及行為人的一貫表現。暴力、威脅手段、公開或組織方式等會加重社會傷害。自殺、重大財產損失、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等也是重要因素。行為時間、地點不同會產生不同社會影響。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反映主觀惡性和改造難易程度。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293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此罪。
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不構成犯罪。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傷害程度有很大影響。
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當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進行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結果是犯罪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
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
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的多。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
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拓展延伸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與刑事法律如何界定?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與刑事法律的界定密切相關。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以尋釁滋事為目的,故意制造糾紛、挑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認定該罪行的標準主要包括:一是必須具備故意制造糾紛、挑釁、滋事的主觀故意;二是行為必須滿足尋釁滋事的客觀要件;三是行為必須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刑事法律對于尋釁滋事罪的界定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將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綜合考慮以上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結語
根據《刑法》293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構成必須具備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條件。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不構成犯罪。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需要考慮行為的方式和手段、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行為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等因素。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與刑事法律的界定密切相關,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將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綜合考慮以上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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