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倒塌后,可在原地重建,否則宅基地收歸集體所有。閑置房屋倒塌超過2年,宅基地收歸集體所有。倒塌房屋的房產證需注銷,農村房屋可申請重建并辦理新房產證。若房主有過錯導致他人損害,需賠償;無過錯則不需賠償。農村建房需符合規劃,申請需報送相關文件。
法律分析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的,當事人可以在原宅基地上申請重建房屋發,如果在別處重建房屋的,原來的宅基地收歸農村集體所有。
1、自然災害影響下倒塌的房屋:部分房屋是因為自然災害的影響而倒塌的,一般災后原房主可在原地申請建房,那么房屋倒塌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權還是在原房主手中,但是申請人需要是本村集體組織中的一員,并且嚴格按照相關審批手續進行建房,若是申請人非本村集體組成成員,村集體將有權將宅基地收回。此外若是原房主想要易地重建房屋,那么原房屋的宅基地將被村集體收回處理。
2、閑置后倒塌的房屋:農村有些房屋是因為長期閑置,年久失修導致的倒塌情況,對于這類房屋而言,主要看其閑置的時間,若是閑置的時間超過2年,那么其宅基地的使用權將被村集體收回。若是倒塌的是無主的農村房屋,那么宅基地也將被村集體收回。
3、一般來說,房屋倒塌后,其房產證是無效的,這是的房子已經沒有了經濟價值,一般是需要注銷房產證的,因為房屋已經滅失。但若是倒塌的是農村房屋,房主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翻蓋新房,建房后可以重新辦理房產證。一般新建的房屋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是可以頒發新的房產證的。
4、對于倒塌的房屋而言,若是房主明知道房屋存在倒塌的縫隙,但沒有通過采用修繕、拆除等方式進行處理,若是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損傷或損傷的,一般是需要支付賠償的,但若是可以證明沒有過錯,那么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屬于原地翻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結語
合理利用宅基地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的重要前提。根據相關規定,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倒塌后,原房主可以在原地申請重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仍歸其所有。然而,若申請人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村集體將有權收回宅基地。對于長期閑置導致倒塌的房屋,若閑置時間超過2年,宅基地使用權也將被收回。倒塌后的房產證通常無效,需注銷;但農村房屋倒塌后,房主可申請翻蓋新房,并重新辦理房產證。若房主明知房屋存在缺陷卻未處理,造成他人損害,一般需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無過錯。在農村建房時,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優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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