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后房子寫兩個人的名字,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婚后房子寫兩個人的名字,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辦理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來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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