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本條是關于宅基地滅失后重新分配問題的規定。本條主要包括三個層次:
1.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觀原因是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的滅失。
雖然從物理屬性上講,土地是不可能消滅的。但是從用途角度上說,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可能再適用某種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原來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被淹沒;又如,由于山體滑坡,原來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發生這類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設住宅,必須對喪失居住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維持生計。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權利人應當是因此而喪失宅基地的集體成員。
宅基地使用權不應當流轉到集體經濟組織之外,也不應當無限擴大,變相侵占集體土地,特別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仍然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喪失基本居住條件的村民。對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況,要予以糾正,即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也不應當重新分配。
3.重新分配宅基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注意節約利用和保護耕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宅基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盡量珍惜每一寸土地,特別是要嚴格限制對耕地的占用。在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況下,也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則,統籌安排,力行節約,盡可能保證將適宜耕作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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