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需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投資權益歸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為名義出資人。如合同效力爭議,法院應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分析
1、公司出事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需要在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范圍內承擔責任。2、如果掛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并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拓展延伸
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與風險
掛名股東是指某個人或實體以名義持有公司股份,但實際上并不享有相應的權益和責任。雖然掛名股東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合法的,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與風險。首先,掛名股東可能面臨法律追責,因為他們實際上并未履行作為股東的責任,例如參與公司決策、承擔經濟風險等。其次,掛名股東可能被視為虛假信息提供者,涉及欺詐行為,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法律訴訟。此外,掛名股東還可能面臨公司債務追償風險,因為他們在名義上是股東,可能被追究清償債務的責任。綜上所述,掛名股東可能面臨法律責任的風險,需要謹慎考慮和評估相關法律風險,以避免潛在的法律后果。
結語
掛名股東可能面臨法律責任的風險,需要謹慎考慮和評估相關法律風險,以避免潛在的法律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合同若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被人民法院認定為有效。然而,濫用掛名股東身份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掛名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掛名股東,必須明確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避免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二節 組 織 機 構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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