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上的稅金及其他費用的負擔,一般主張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由標的物的所有人負擔,即由出賣人負擔。這一觀點值得仔細分析。依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的約定無疑具有決定性意義,是必須遵守的。但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形,由所有人(即出賣人)負擔標的物的稅金及其他費用道理何在?是否合理?國家征收稅費是對各種經濟活動之從業者的經營收入的提取,有收入則有稅費,無收入則無稅費。稅費的來源是收入。
在保留所有權的買賣交易中,盡管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由出賣人保留,但這種所有權只是名義上的,并不能給出賣人帶來收益,而且設定所有權保留的目的只是為了擔保債權實現,當事人的初衷和買賣之結果都在于轉移所有權。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占有權,為使用收益之行為,享受標的物帶來的收益,由買受人負擔繳納稅費之義務理所當然的?;谝陨戏治?,在稅費負擔問題上應當采取的原則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由買受人負擔。
一、承攬運輸合同哪方為承攬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二、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能否被撤銷
1、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于無效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的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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