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確權,通俗理解就是確認產權人對房屋擁有完整產權并進行產權登記。對于無證房產,如果房屋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屬于集體性質,或者房屋使用人并未擁有房屋的完整產權,則房產不能確權。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國有,且房屋使用人擁有房屋的完整產權,則可以確權,確權方式為繳納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產權登記。
現實生活中我們將沒有完整產權的房屋稱為小產權房,但很多人對小產權房的理解非常片面,認為只要是小產權房就無法確權,無法買賣。事實并非如此,以房改房為例,房改房是我國八九十年代住房改革的產物,國家提供公有住房給國企職工購買,房改房經政府房改辦或其他有權機關批準后可以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取得完整產權并合法向他人銷售。
但如果是集體土地上蓋房屋,房產均不能進行確權,能確權的只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且確權對象不是房屋所有人而是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所有人,例如村民集體、村民小組。
一、種的地已經二十多年了可以確權嗎
種的地已經二十多年了確權需要根據相關情況而定。
不是根據種地的時間長短來確權的,關鍵是種的這塊地,是不是合法所有,屬于合法所有,就可以確權,否則,是不能確權的。農村土地確權目前不是終身制的,土地確權后一般不會變地,起始時間以頒發承包土地確權證書時間為準到期時限,暫統一填寫為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年限。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并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有利于生產和生活,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則;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為夯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順農村現有產權關系。只有在理清國家與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之間的財產權利界限的基礎上,才能構建起完整的農村資產財產權益體系,盤活農村生產要素,解放農村生產力。因此,對農村土地與房產的大規模確權登記,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
二、小產權房買賣糾紛如何解決
小產權房發生糾紛是分情況的,不同集體組織成員購買房子,不受法律保護,由于沒有房產證是沒法走侵權與確權的,通常會合同無效退還價款,當然如果是同集體成員買賣是沒問題的。
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