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村房屋可以有條件的進行執行。
1、當被執行人為農民且只有農村房屋居住時,不應執行其住宅。根據《土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民轉讓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以準許。如果轉讓農民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權勢必會一同轉讓,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將其住房予以強制轉讓,則有可能使農民永久的喪失了宅基地使用權,導致基本的生存權得不到保障。
2、被執行人雖然只有農村住房,但被執行人已死亡的,可以執行。但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同住家庭成員的權益保障問題,避免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3、被執行人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住房,可以執行。
4、被執行人雖未遷出集體經濟組織,但另有住房的,可以執行。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二、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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