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退贓的處罰:對于積極退贓的,應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的處罰。且主動退贓、退賠可降低犯罪所帶來的危害后果,同時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等,這些都是量刑時可考慮的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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