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名股東退出后還有風險嗎
需要承擔退股前的債務。如未在退股前簽訂退股協議,則將承擔債務責任的風險。簽訂了退股協議,則無需承擔債務。退股協議是退股人請求公司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必要文件。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東不能退出公司,或者會被視為沒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發生的新債務,債權人仍會向退股人主張債務;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權轉讓之前所產生的債務,退股人仍將會承擔賠償責任。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后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
因為股權轉讓,不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的退股,無需進行清算,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可;單純因為股東申請的退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
法定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對以上任一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二、于掛名股東的安全退出:
掛名股東不參與公司股東會決議,顯名股東直接參加股東會相關決議;
掛名股東不分取紅利,個別情況有收一定的借名費。顯名股東參與公司分紅;
掛名股東,無實際上的出資行為,掛名,往往是規避目前法律上禁止性規定。顯名股東,有實際出資,即便是與隱名股東存在協議約定,但不排除顯名股東之身份;
掛名股東,退股權難以操作,因無實際出資行為,如要求退股,除公司法的原則性規定和公司章程的例外約定外,即便是有工商登記或名冊記載,如不能提供其實際出資證名,一旦公司或其他股東反證,法院也難以支持。顯名股東,無論是在形式上抑或實體上,與其他股東一樣享有轉股或退股的權利,當然有另外規定除外。
掛名股東,法律上暫無正名,一旦發生爭議,掛名股東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處于不利境地。顯名股東,雖然也未寫入法律文件,但實踐中已在積極探索,公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已為顯名股東在實務中發生爭議時提供了解決的途徑,公司法的下次修訂,也必定會完善。
在實務中,掛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很普遍,因股東權發生爭議時,往往各執一詞,即便是在各地的法院的判例中也出現不同的結果,所以為避免風險,公司在設立時,除了在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對股東權利和出資有明確約定外,對股東身份的設計也需要有必要的認識,因為掛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往往會發生混淆,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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