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使用權是否失效?
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多年沒有使用權。宅基地與房屋的所有權是有區分的,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卻是屬于農民,如果宅基地上房屋出現了倒塌,那么房屋就喪失了其應該有的屬性,宅基地也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如果農村的房屋倒塌時間在一年之內,農民則需要在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房屋之后,才能夠進行確權工作。
二、如果地上房屋倒塌后空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誰?
根據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關于確認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原則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確認給現在實際用地單位或個人;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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