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可否完善,也就是我倆常說的五證可否完備。
2.買賣兩方進行房屋交易后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資料到
房地產交易所解決買賣過戶登記。去解決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資料和資料。
3.買賣兩方接到交易所解決過戶手續的通知后,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能夠解決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屋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兩方共有解決。買賣兩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解決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解決。
4.解決完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屋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解決申請需要的資料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量表》。
5.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后,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買賣經過中,開發商也會提供代辦交易登記、過戶和房地產權證的服務,不過,具體經過基本上都由開發商一手操辦,買房人控制不了具體的進度,不能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因此,在要求許可的情況下,購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與開發商一起解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填寫并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除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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