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一般不具有合同效力。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發票是付款憑證屬于證據之一,不能單獨和完全作為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相關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發票的作用有什么
1、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證明。由于發票上載明的經濟事項較為完整,既有填制單位印章,又有經辦人簽章,還有監制機關、字軌號碼、發票代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它為工商部門檢查經濟合同,處理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消費者向銷貨方要求調換、退貨、修理商品,公安機關核發車船牌照,保險公司理賠等,提供了重要依據。所以消費者個人養成主動索取發票的習慣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
2、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正確地填制發票是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只有填制合法、真實的發票,會計核算資料才會真實可信,會計核算質量才有可靠的保證,提供的會計信息才會準確、完整。
3、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發票一經開具,票面上便載明征稅對象的名稱、數量、金額,為計稅基數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據;發票還為計算應稅所得額、應稅財產提供必備資料。離開了發票,要準確計算應納稅額是不可能的,所以稅務稽查往往從發票檢查入手。
4、發票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發票具有證明作用,在一定條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質。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各類發票違法行為,不僅與偷稅騙稅有關,還與社會秩序的諸多方面,如投機倒把、貪污受賄、走私販私等案件關系甚大。發票如投機倒把、貪污受賄、走私販私等案件關系甚大。發票這一道防線一松,將為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打開方便之門。所以,管好發票,不僅是稅務機關自身的責任,也是整個社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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