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承擔返還股款、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公司成立過程中,因發起人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賠償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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