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介紹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1)發起人的范圍。我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包括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發起人的資格。我國規定了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3)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
(4)發起人的出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5)認購股份,繳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有哪些范圍
《公司法》實施以前,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曾有過比較嚴格的規定?!豆煞萦邢薰疽幏兑庖姟返谑畻l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
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當時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該條例考慮到私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規定私營企業應采取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則主要是基于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的國情?!豆痉ā坊旧喜杉{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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