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要以法律形式明確企業的出資者與企業的基本財產關系責任要清晰,即企業在產權關系方面的資產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的歸屬明確、清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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