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確定以及相關知識
(1)發起人的范圍。我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包括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發起人的資格。我國規定了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3)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
(4)發起人的出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5)認購股份,繳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下列主要文件: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經營估算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7)召開創立大會。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15天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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