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證房風險:
(一)土地性質不合法的風險。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又未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即所謂的“鄉產權”房。這種情況下賣房不合法,因為國家明確規定不能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但建房是否合法須視其規劃手續是否齊全來判斷。
(二)土地使用權不合法的風險。在城近郊區,有的樓盤已具備入住條件,也有規劃、施工手續,卻未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究其原因,大半出在土地上,即尚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因而不能按正常手續進行銷售。對于這種情況,建房本身合法,但賣房不合法,開發商須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才能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進行銷售。
(三)工程建設手續不合法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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