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的限制的條件是哪些
1、股權轉讓的限制的條件是,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股東,并經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有優先購買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讓的股東應當被記載于公司章程。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1、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2、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于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并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并等情況。
3、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于,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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