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小于等于50歲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小于等于55歲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小于等于60歲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 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