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退偵一般來說是好事。因為一般只有在犯罪證據不足,或者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情況下才會出現退偵。那么檢察院退偵意思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另一方面,退偵意味著可以有更多的時間進行調查取證,給當事人爭取足夠的減刑或者辯護準備時間。因此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是好事。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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