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單位能要求員工賠償?---案件說法:
1、基本案情:
3月21日,來蓉務工的鄧先生來電咨詢稱,今年2月的一天,他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誤損壞了車間一臺機器,修理費花了3000元。公司領導表示,要在其每個月工資中扣500元,直到扣夠為止。鄧先生問:哪些情況下,單位可要求職工承擔賠償責任?
2、分析與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處罰僅限于兩種情況:
一是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兩種情況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至少應具備兩個條件,即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并且有實際損害行為的發生。
二、要求員工賠償需要什么樣證據?----單位要注重事件發生的相關證據收集工作
為增加索賠之可操作性,建議用人單位在保留培訓記錄,制度簽收記錄的前提下,在事件發生后注意保留證據,包括但對不限于:
1、現場拍照、錄像等;
2、重大損失下,注意保存現場,必要情況下委派律師或公證人進行現場公證、見證等;
3、及時使現場人員進行證明書寫;
4、保留損失憑證,如維修票據、或停產的時間記錄,錄像;因停產等造成的其它材料;重大損失下,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損失評定等。
5、操作人員說明事故原因,及時書寫諸如過錯承認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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