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在司法機關的要求下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兑庖姟妨信e了案發前退還(上交)財物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及時退還:另一種是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被動退還。及時退還,行為入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表現為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一、受賄罪的受賄是什么意思
受賄一般指當事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我國《刑法》對于受賄罪的相關規定如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為故意;
3、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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