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根據勞動合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可要求其按合同約定賠償,賠償可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不得超過工資的20%。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形包括違法解除合同、違反保密約定或職務行為導致損失。
法律分析
需要,需要根據雙方的合約確定,沒有過錯的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1、如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2、另外,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3、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主要情形: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
2、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險控制規定隨意放貸,從而造成的銀行呆賬壞賬。
結語
根據雙方合約確定,非過錯方可免責。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要求賠償。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按合同約定要求賠償,扣除不超過月工資的20%。需注意勞動者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形,如違法解除合同、違反保密義務或職務失職等。合理的約定和合同履行對于雙方的利益保護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版。權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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