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判決書義務的人,可以被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屆滿日起計算。如果判決書規定分期履行,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若法院未采取執行措施,權利人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
欠款法院判決后,當事人未上訴,判決書生效,義務人在生效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及執行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一般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判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果人民法院在六個月內未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利人可以向上一級法人民院申請執行。
拓展延伸
欠款法院判決后的執行程序及時限
欠款法院判決后的執行程序及時限取決于各地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會根據相關程序進行執行。執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賣財產等手段,以強制執行判決。執行時限因地區而異,一般在判決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內進行。具體時限可能因案件復雜性、執行難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債務人拒絕履行判決,執行程序可能會更加復雜和耗時。因此,債權人應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確保債權得到有效保障。建議在欠款法院判決后咨詢專業律師,以了解具體的執行程序和時限。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建議債權人在欠款法院判決生效后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障自身權益。申請執行的期限一般為二年,執行期限為六個月。執行程序和時限可能因地區和案件復雜性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具體指導。確保債權得到有效保障,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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