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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在禁售期內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9 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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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在禁售期內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并不當然無效,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即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但上述禁售期的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發起人違反禁售期限制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并不當然無效。首先,禁售期的立法目的是將發起人與公司的利益捆綁,防止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盈利,即禁售期只是對發起人轉讓股份行為實施的臨時性管控措施,發起人并不因此喪失轉讓股份的權利。其次,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并不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免除,因此發起人違反禁售期的規定不會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宜干涉轉讓合同的效力。再次,禁售期限為固定期限一年,時間屆滿后發起人的轉讓權不受限制。綜上,發起人在禁售期簽訂合同轉讓其股份,不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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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并不當然無效,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即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但上述禁售期的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發起人違反禁售期限制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并不當然無效。首先,禁售期的立法目的是將發起人與公司的利益捆綁,防止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盈利,即禁售期只是對發起人轉讓股份行為實施的臨時性管控措施,發起人并不因此喪失轉讓股份的權利。其次,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并不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免除,因此發起人違反禁售期的規定不會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宜干涉轉讓合同的效力。再次,禁售期限為固定期限一年,時間屆滿后發起人的轉讓權不受限制。綜上,發起人在禁售期簽訂合同轉讓其股份,不當然無效

并不當然無效,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即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但上述禁售期的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發起人違反禁售期限制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并不當然無效。首先,禁售期的立法目的是將發起人與公司的利益捆綁,防止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盈利,即禁售期只是對發起人轉讓股份行為實施的臨時性管控措施,發起人并不因此喪失轉讓股份的權利。其次,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并不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免除,因此發起人違反禁售期的規定不會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宜干涉轉讓合同的效力。再次,禁售期限為固定期限一年,時間屆滿后發起人的轉讓權不受限制。如果認定一年期內轉讓合同無效,而期限屆滿后轉讓合同有效,既不符合效力補正原則,也有悖于經濟性原則。綜上,發起人在禁售期簽訂合同轉讓其股份,不當然無效。另外,發起人責任的承擔并不會因為發起人在禁售期內簽訂股份轉讓合同而免除。風險提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發起人在多久時間不得轉讓股份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能否轉讓

能,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所以,發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成立一年以后才能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轉讓股權是否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轉讓,但是我國《公司法》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內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的,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發起人轉讓股份有什么限制

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具體為以下幾點:1、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2、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風險提示:公司發起人不能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變相的轉讓股份,列如,發起人不能通過減資來專門消除自己的股份,以達到和轉讓股份相同的目的。此外,若發起人已經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的,則需要注意,協議無效的法律后果是返還各自相應的財產,若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司發起人是否有股份

1、在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就變成了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承擔股東的義務。當然,發起人要變成股東,必須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時發起人還必須在設立階段籌備設立過該公司的、認過股、繳納了出資,還共同制定和簽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則發起人也不一定是股東。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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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在禁售期內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并不當然無效,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即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但上述禁售期的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發起人違反禁售期限制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并不當然無效。首先,禁售期的立法目的是將發起人與公司的利益捆綁,防止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盈利,即禁售期只是對發起人轉讓股份行為實施的臨時性管控措施,發起人并不因此喪失轉讓股份的權利。其次,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并不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免除,因此發起人違反禁售期的規定不會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不宜干涉轉讓合同的效力。再次,禁售期限為固定期限一年,時間屆滿后發起人的轉讓權不受限制。綜上,發起人在禁售期簽訂合同轉讓其股份,不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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