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1、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秩序;
2、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16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希望發生。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
2、追逐,攔截他人;
3、強迫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產;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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