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有:
一、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掛牌公司股改后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為“兩年三批次”。
三、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不受任何限制。
四、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并未專門作出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不受到限制。
六、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七、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于限售期的,后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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