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三板股權轉讓限制如下:
1、根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新三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轉讓限制為兩年三批,轉讓限制,做市除外;
3、公司有關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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