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市許可持有人指的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也指的是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在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后,需要對藥品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六條 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第三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后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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