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于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鬧事等情節惡劣或嚴重的行為,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糾集他人多次實施此類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者可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拓展延伸
尋釁滋事案件的法律規定及其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案件的法律規定是指針對尋釁滋事行為在法律上所做出的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尋釁滋事是指故意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引發糾紛、沖突等不良后果的行為。對于尋釁滋事行為,我國法律嚴格規定其法律責任。一旦定罪,可能面臨行政拘留、有期徒刑或者罰金等刑罰。此外,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傊?,尋釁滋事行為違反了社會秩序和法律法規,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結語
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我國刑法對其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法律,如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恐嚇、強拿硬要等行為,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罰。糾集他人多次實施此類行為,后果更為嚴重,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尋釁滋事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也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