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作出的決議。
3.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并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調閱相關材料,并通過安排實地調查、組織證券服務機構匯報等方式,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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