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上一家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已經入職新公司的,應當及時解除勞動關系。法律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你隱瞞已有勞動關系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損失。
勞動者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
(一)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為理由克扣工資;
(二)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四)如果不解除合同,會影響你再就業,沒有原單位的離職證明下一家公司可能不會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可能會給新單位帶來風險。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因自身原因已經無法從事本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并支付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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