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與公訴書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們的概念是有所不同的。起訴書一種打印文件,而公訴書是一種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公訴是不是起訴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稱為起訴。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已查清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國家公訴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活動。同樣是提起訴訟,檢察院提起的訴訟稱為公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稱為起訴。
公訴是指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向法院提請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項訴訟活動。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后,確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即由檢察長或檢察員按審判管轄范圍,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是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影響,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涉訴就是被起訴嗎
也不一定是被起訴,也有可能是起訴別人,簡而言之即是處于訴訟糾紛當中即為涉訴。
相關拓展: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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